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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会员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3/8/19

黑龙江省反射疗法协会

 

黑龙江省反射疗法协会

会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黑龙江省反射疗法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会员的规范化管理,保护会员权利,充分发挥本会的作用,维护协会声誉,确保本会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黑龙江省反射疗法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会员入会的基本条件、会员的基本权利、义务等,依照协会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会会员发展和管理工作由本协会秘书处具体负责。

   第四条 协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二章 会 员

   (一)单位会员。依法设立的下列单位,可以申请为本会单位会员:

1、从事医疗服务的企事业单位;

2、从事保健养生行业的企事业单位;

3、取得保健养生行业资格证书的各类专业机构;

4、与保健养生行业有关的学会、研究会、协会等社团组织或科研院校;

(二)个人会员。医疗、保健养生领域有造诣的专家学者及保健养生行业从业人员。

第三章 会 籍

第五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章程;

(二)自愿参加协会;

(三)在我省保健养生领域内具有一定的造诣或影响。

第六条 申请入会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协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

(一)单位申请会员需提供以下文件材料:

1. 按要求填写的《团体会员申请表》;

2. 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的复印件;

3. 有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4. 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材料。

(二)个人申请会员需提供以下文件材料:

1. 按要求填写的《个人会员申请表》;

2. 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3. 所属单位任职证明;

4. 技术职称或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5. 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七条 协会秘书处对会员的申请材料审核无误后,提交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即为协会会员。协会向会员颁发会员证。

    第八条 单位会员设会员代表一名,会员代表应当是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单位会员更换会员代表,须向协会书面报告。经协会秘书处核实后,可继任原会员代表在协会的职务。

    第九条 单位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况时,应报协会常务理事会备案,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第十条 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常务理事会审定,其会员资格相应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严重违反协会章程或行业自律公约的;

(三)法人主体发生终止情形的;

(四)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经催缴仍不改正的;

(五)长期拒不履行会员义务的;

(六)协会给予取消会员资格处分的。

(七)会员资格终止时,协会收回会员证,并在协会会刊、

网站和国家规定发布招标公告媒体上公告。

第四章 会员权力和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三) 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三)执行协会会员自律规定;

(四)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遵守协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八)服从协会的监督与管理,接受协会的检查与协调;

(九)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十)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协会建立会员联络员制度,会员单位应指定专人担任联络员,及时、正确地报告、传达、反馈会员单位的有关信息。

第十五条 会员应根据《黑龙江省反射疗法协会会费收取及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足额交纳会费。协会应建立严格的会费管理制度,并接受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对会费收支情况的审查监督。

    第十六条 会员应在每年月底以前缴纳当年会费。新批准的会员,应在领取会员证的同时,缴纳当年会费。协会收取会费时应出具由财政部监制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第十七条 会员发生下列情形时,应自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函告协会:

(一)变更单位名称、注册地、主要营业场所及联系方式;

(二)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联络员;

(三)变更营业范围、注册资本及单位的组织管理形式;

(四)获得业绩、荣誉或行政处罚;

(五)协会要求或会员认为需要函告的其他事情。

第五章 奖励和惩戒

    第十八条 为保健养生行业或协会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

协会可视情形给予下列奖励:

(一)通报表扬;

(二)公开表彰;

(三)协会认为合适的其他奖励形式。

本条所列奖励形式可以分别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十九条 对会员奖励,由协会秘书处调查核实,并提出奖励意见,提交协会常务理事会做出决定。

    第二十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协会章程或行业自律公约的会员,协会将采取书面或口头形式警示或质询。情节严重者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惩戒处分或建议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十一条 协会对会员的惩戒处分形式:

(一)通报批评;

(二)暂停会员部分权利;

(三)暂停会员资格;

(四)取消会员资格。

本条所列处分形式可以分别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二十二条 对会员的处分,由协会秘书处调查取证核实,并根据章程和自律公约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协会常务理事会做出处分决定。会员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应在告知处分决定时起十五天内,向协会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第二十三条 受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三和第四款处分的会员,其在协会的职务相应暂停或撤消。

    第二十四条 协会建立会员信誉档案制度。会员的基本信息以及各项奖励和处分均应记入信誉档案。

第六章 会员服务

    第二十五条 协会代表保健养生行业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及时

反映会员单位和个人会员在合法经营或实践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

题、愿望和意见,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维护行业和会

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协会网站免费为会员提供政策资讯和行业信息,

网址:http//:www.hljfslf.com。协会赠送会员《反射疗法保健》、《五福人生》会刊。会员可优先和优惠订阅协会发行的其他出版物和

信息资料。

    第二十七条 协会为会员提供业务学习和交流的平台。会员可优先和优惠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类业务学习、培训、技术讲座、经验交流、业务研讨和国内外业务考察、交流合作等活动。

    第二十八条 协会为会员研究和发表科研成果创造条件,组织会员参加全国保健养生行业优秀成果申报和评奖。

    第二十九条 为会员介绍国内外保健养生行业发展动态和项目信息,为经营保健养生行业提供专家咨询服务。

    第三十条 协调保健养生行业单位之间关系,受理、调查、咨询、调解、仲裁保健养生经营活动纠纷或配合政府调查、处理保健养生行业的投诉、举报和申诉。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章如有规定者按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如与法律、法规、规章发生抵触或由百分之十以上会员单位提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协会常务理事同意,应予修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已经于2012 年 15 日,黑龙江省反射疗法协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本办法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黑龙江省反射疗法协会

                                        2012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