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机构
发布时间:2009/6/9
![]() 黑龙江省反射疗法协会机构职责
黑龙江省反射疗法协会公文处理办法 |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使协会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公文质量,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结合协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文,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条 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 协会办公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二、公文种类
第七条 协会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 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二) 通告
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三) 通知
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四) 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五) 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六) 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七) 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八) 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也可以用于上行文、下行文和平行文。
(九) 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 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三、公文格式
第八条 公文一般由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第九条 联合行文,主办机关排列在前。
第十条 发文字号应当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不加“第”字, 序号无虚号。联合行文,使用主办机关发文字号。发文字号位置,上行文的发文字号位于发文机关标识与横线之间左侧排列,其他公文的发文字号位于发文机关标识与横线之间居中排列。
第十一条 上行文应当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其中,“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第十二条 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第十三条 主送机关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第十四条 公文如有附件,应当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
第十五条 公文除“会议纪要”和以电报形式发出的以外,应当加盖印章。联合上报的公文,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机关都应当加盖印章。
第十六条 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
第十七条 公文如有附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应当在成文时间下一行,居左空2字加圆括号标识。
第十八条 公文应当标注主题词。主题词置于抄送(抄报)机关之上,成文时间或附注之下。上行文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标注主题词。
第十九条 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第二十条 标题用2号(或小2号)宋体,紧急程度及主题词3字用3号黑体,签发人(会签人)姓名用3号楷体,主题词词目用3号(或4号)小标宋体,签发人(签人)3字、发文字号及主送机关、正文、成文时间、附件说明、附注、抄送(抄报)机关以及印发(翻印)机关、日期、份数和翻印范围等均用3号(或4号)仿宋体。
四、行文规则
第二十一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凡是能通过当面协商或者利用现代通信手段等方式解决的事项,不要行文。
第二十二条 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当由部门自行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下级正式行文,如需行文,应报请协会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转发。
第二十三条 协会与同级政府部门、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也可以联合行文。
第二十四条 属于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具体问题,应当直接报送主管部门处,不得报送其上级机关。
第二十五条 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
第二十六条 向地市协(学)会、各分支机构及各会员单位下发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报卫生厅中医药管理局、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
第二十七条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报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级机关。“报告”和“意见”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二十八条 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协会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报告”、“请示”和“意见”。
第二十九条 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写明主送机关和抄报机关。 |
黑龙江省反射疗法协会办公工作流程
为了加强办公室工作的规范化管理,确保各项工作更加有序地进行,特制定办公室工作流程,请各部门协助执行。
(一)公文办理
1.来文
秘书登记——秘书长阅批(必要时会长批示)——承办部门执行——办公室催办——文件归档(原件)
2.内部各部门请示
部门呈报——秘书长阅批(必要时会长批示)——承办部门执行——办公室催办——部门文件归档(原件)
3.公文制发(协会编文号)
职能部门起草——有关部门会签(视情况)——办公室核稿——法人签发——文秘编号——文件打印——校对——文件印制——盖章——发文——文件归档(原件)
4.一般文件
职能部门起草---部门领导签发---部门用章印发
(二)、出具介绍信
使用人申请——部门负责人批准——盖办公室章
(三)、协会用印管理
1.经办部门——文件审核手续齐全——办公室盖章
2.经办部门——部门领导审核——秘书长签字——办公室盖章
黑龙江省反射疗法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根据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和《黑龙江省反射疗法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加强黑龙江省反射疗法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所属分支机构的管理,结合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协会根据《章程》和开展活动的需要,依照业务范围的划分设立相应的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的名称可根据不同情况称为: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办事处。
二、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下属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名称前应冠以协会名称,在其开展活动、对外宣传、出版刊物时应当使用全称。分支机构应统一使用协会会标。分支机构的英文译名应与中文名称一致。
三、分支机构的设立,应按照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和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并征求黑龙江省卫生厅、省中医药管理局主管部门同意后,并报省民政厅、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备案。经批准的分支机构在筹备期间可以该分支机构筹备组名义开展工作。
四、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协会是其统一法定代表人,并承担其法律责任。协会的分支机构是协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在协会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履行分支机构的各项职能,并对协会负责。
五、分支机构应根据《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分支机构《工作规则》,报协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须经协会秘书处审核,会长批准)批准后执行。
六、分支机构的领导机构按照民主程序选举产生。其中分支机构的正、副职领导和正、副职秘书长的职数,须报协会批准。分支机构的主任委员、秘书长人选,须报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副主任委员、副秘书长、常务委员人选须报协会备案。
七、分支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依法自主地开展工作。对于自取得协会批准文件之日起一年内未开展工作或内部管理混乱,经指出后在限期内未进行整改的,经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后,向黑龙江省卫生厅、省中医药管理局、省民政厅、省社会组织管理局报请撤销该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名称、住所、业务范围和负责人的变更均须上报协会。
八、分支机构应加强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制定和完善相应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提高人员素质,优化人员结构,坚持为黑龙江医疗养生保健行业企业和个人会员服务的宗旨,认真履行服务、维权、自律、协调的职能,积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九、分支机构应在协会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所发展的会员属于协会会员,同时为分支机构的成员单位。申请入会须填写《协会单位会员登记表》并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相关的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由分支机构初审后报协会秘书处,经协会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秘书处审核,会长批准)审议通过后,颁发“协会单位会员证书”。
十、分支机构受协会委托可代收会费,所收取的会费应归协会。协会根据《关于分支机构会员会费管理的暂行规定》,按当年代收会费金额的50%下拨给分支机构。会费发票由协会提供,统一使用财政部监制带有黑龙江省财政票据监制章的黑龙江省社会团体会费票据专用发票。
十一、为加强协会对分支机构的领导,及时了解情况,互通信息,各分支机构每年应向协会报送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总结,每半年向协会报告工作的进展情况,日常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如:人事任免、大型业务活动、大额经济活动等亦应及时向协会请示报告。
十二、分支机构开展国际和港澳台地区间交流互访、举办展览、论坛等活动,须事先报经协会批准,在活动中要严格遵守外事工作的有关规定。分支机构组织的大型国际性活动,应以协会名义主办,分支机构可以作为承办单位。
十三、分支机构需要印章时,应向协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协会审核批准,分支机构才可办理。印章式样须报协会秘书处并由协会秘书处报省卫生厅、省中医药管理局、省民政厅、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备案。
十四、分支机构要加强资金管理,往来资金应由会计人员依照《会计法》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分支机构负责人对本分支机构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严禁私设会计账簿和小金库。
十五、分支机构应接受协会的财务监督,每年由协会组织对分支机构进行一次财务审计。分支机构应按规定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经分支机构领导审核后,报协会备案。报告要真实可靠,不得弄虚作假。财务会计工作发生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十六、分支机构根据“自立、自治、自养”的原则,因工作需要,经协会批准可以设立从事与自身“机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经营活动实体,但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相应合法经营资格,依法经营。
十七、分支机构以协会名义开展的有偿服务活动(如:知识竞赛、培训、展览、论坛等)取得的合法收入,应按照一定比例(具体比例根据双方在活动中承担的责任协商确定)上交协会作为管理费用。
十八、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十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零一四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