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章程
黑龙江省反射疗法协会
Heilongjiang Reflexology Associatio
黑龙江省反射疗法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全名为黑龙江省反射疗法协会, 简称黑龙江反射协会,
英文译名 heilongjiang Reflexology Association, 缩写为 HRA。
第二条 黑龙江省反射疗法协会是由全省从事反射医疗卫生、养生保健等健康产业的生产经营、科研开发单位及健康相关领域的企业家、科技专家、学者、从业者自愿组成的群众性行业团体,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省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黑龙江省反射疗法协会是在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基础上,团结和组织全省反射疗法养生保健行业的工作者,大力推动反射疗法保健产业的发展;加强与国内外反射疗法保健产业的交流与合作;支持新技术的开发与推广;服务于政府、企业和消费者,积极推进我省反射疗法保健产业的振兴和名牌战略的实施,为我省反射疗法养生保健产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黑龙江省反射疗法协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黑龙江省反射疗法协会的地址设在省会哈尔滨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黑龙江省反射疗法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 开办反射疗法培训学校,培训各级反射疗法师、按摩师等技术人才;举办各种讲座、培训班、辅导班 , 积极推广反射疗法等医疗保健方法;
(二) 开办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组织各级按摩师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使按摩师持证上岗,合法从业,以促进和推动国家职业资格准入制度。
(三) 开办中介机构,直接为培训的反射疗法师、按摩师人才进行就业服务,并向国内、外输送反射疗法师等医疗保健劳务人才。
(四) 推动对反射疗法等医疗保健的学术研究, 组织学术交流活动;
(五) 团结省内从事反射疗法等医疗保健方法研究与实践的团体与个人, 加强横向联系协作;
(六) 联络海外从事反射疗法等医疗保健方法的团体与个人, 进行学术交流;
(七) 组织研制与推广有关反射疗法等医疗保健方法的各种器材及保健用品;
(八) 组织出版有关反射疗法等医疗保健方法的书刊、音像资料, 加强对外宣传;
(九)组织开展反射疗法等医疗保健技术、方法和产品的评价及安全性研究,推进成熟高技术、适宜技术、新方法和新产品在反射疗法服务机构中的应用;
(十) 总结、推广反射疗法等医疗保健的有益经验,评选表彰优秀反射疗法服务机构、人员和优秀论著;
(十一) 开展反射疗法及医疗保健行业的维权和自律管理工作,维护反射疗法服务机构和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十二) 参与卫生行业养生保健服务有关政策措施的调研、咨询和论证工作,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情况,建言献策,为卫生行政决策提供重要参考和依据;
(十三) 承担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有关反射疗法等医疗保健服务标准的论证、评价和监督工作;
( 十四 ) 协助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反射疗法、按摩保健行业加强规范管理, 使之得到健康发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和荣誉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一 ) 拥护本会的章程
( 二 )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 三 ) 从事反射疗法等医疗保健及相关内容的研究与推广。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 一 ) 提交入会申请书;
( 二 ) 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批准通过。
( 三 ) 对反射疗法等医疗保健方法有特殊贡献的中外人士, 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可授与荣誉会员称号。
第十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 一 )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 二 ) 参加本会的活动;
( 三 )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 四 )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 五 ) 入会自愿 , 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 一 ) 执行本会的决议;
( 二 )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 三 )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 四 ) 按规定交纳会费;
( 五 )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还会员证。
会员如果两年不交纳会费,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 一 ) 制定和修改章程;
( 二 ) 选举和罢免理事;
( 三 )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 四 ) 决定终止事宜;
( 五 )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须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 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 一 )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 二 )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 三 )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 四 )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 五 )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 六 )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 七 )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 八 )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 九 )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 十 )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如条件不许可,可采用通讯形式举行。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 , 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如条件不许可,可采用通讯形式举行。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 一 )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 二 ) 在本专业的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 三 )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 , 秘书长为专职;
( 四 )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 五 )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 六 )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 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得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最多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 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一 )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 二 )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 三 )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 /FONT>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一 <, FONT face="Times New Roman">)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
( 三 )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 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 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 五 )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 一 ) 会费;
( 二 ) 捐赠;
( 三 ) 政府资助;
( 四 )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 五 ) 利息;
( 六 )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会员收取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 , 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3年4月14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