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委员会
发布时间:2009/6/9

黑龙江省反射疗法协会第二届专家委员会
成员名单

主任委员:段延峰
副主任委员:张宝斌 赵丽杰
委员:董翠环 路道连 薛驰 李红英 刘欣 高淑荣
刘艳 高利英 吴春霞
黑龙江省反射疗法协会专家委员会章程
(第二届专家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黑龙江省反射疗法协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是由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主管的省一级社会团体~黑龙江省反射疗法协会牵头组建和管理,对全省中医反射疗法、足部反射区健康法、推拿保健等中医外治技术工作进行研究、指导、咨询和服务的专家组织,同时也是指导本行业技术人员教育与培训、评估与选拔工作的专家组织,旨在推动我省医疗养生保健行业技术规范化建设、技师队伍建设和技术服务能力建设,从而实现黑龙江省反射疗法协会“服务行业、服务政府、服务会员、服务百姓身心健康”之宗旨,进而助推医疗养生保健技术服务好健康龙江行动,积极倡导健康理念和健康生活方式,服务好广大黑龙江人民群众身心健康而努力。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二条 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二名,委员若干名。
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在主任委员的领导下开展相关工作。专家委员会独立制订并实施年度工作计划,接受黑龙江省反射疗法协会布置的工作任务。
第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专家委员会可设立顾问委员会,聘请顾问委员。顾问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协助专家委员会研究专业发展的方向和学术技术的建设重点。
第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专家委员会可临时组建专项工作组,承办专项事务。该专项事务完成后专项工作组解散。
第六条 专家委员会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五年,委员可以连聘连任。
全体委员、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由本会换届领导小组提名,经黑龙江省反射疗法协会理事会议选举通过,组成专家委员会。
专家委员会届中因故须补充委员时,在专家中遴选补充。
第七条 接受聘任的委员,由黑龙江省反射疗法协会颁发聘书。
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的申请条件。
(一)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系本会会员,按时缴纳会员会费。
2.取得“黑龙江反射学专家”称号。
3.年龄70周岁以下(70周岁以上符合条件者可聘为顾问委员)。
4.承诺保证必要的工作时间和精力投入专家委员会的工作。
5.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创新精神,胜任中医反射疗法、医疗养生保健技术服务及相关的教学、研究等工作。
(二)还须具备以下任意两项任职条件:
1.具有医药、健康、保健养生、预防、治未病等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
2.在本会学术年会、征文等活动中发表不少于1篇研究报告、技术报告或优秀技术日志。
3.系本会驻各地市(县)推广普及工作站主要技术负责人。
4.系本会团体会员机构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5.取得本会承办或主办的竞技水平比赛二等奖(含)以上者。
6.系中医反射疗法及相关领域省部级科技进步奖的主要完成者、全省(或国家)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省级(或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获得者。
第九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如因工作需要担任其它组织的专家委员,需事前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的解聘。
专家委员会委员须履行基本的责任与义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不具备本会会员资格超过1年的。
(二)无故不参加专家委员会全体会议的。
(三)连续两次不参加专家委员会全体会议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担任其它组织的专家委员的。
(五)无故不接受本会交给的学术技术、教育培训等任务。
(六)违反组织纪律性,行为有损本会及专家委员会的荣誉与形象的。
(七)未完成本会交付的任务,或在任务过程中造成重大危害的。
解聘由专家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第三章 会议和议事制度
第十一条 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专家委员会全体会议,部署总结业务工作、讨论决定重要事项。
专家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的重大事项及相关文件,由全体委员审查表决(包括会议审查、函审两种形式),经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后方可批准,报送黑龙江省反射疗法协会备案后,可公开发布。
重要事项及相关文件征求意见,可以会议、函件、电子邮件、电话等多种方式实施,委员在收到相关工作信息后须及时处理,做出回复。
重要事项及相关文件征求意见,可以会议、函件、电子邮件、电话等多种方式实施,委员在收到相关工作信息后须及时处理,做出回复。
第十二条 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主任委员办公会议,可采取视频会议、电话会议等多种方式,研究处理相关工作及事务。
第四章 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 根据本会的工作目标与部署,承担如下工作任务:
(一)组织全体委员与各地市(县)办事处、工作站、会员企业密切合作,宣传推广中医反射疗法技术及中医外治技术,打造核心技术队伍,向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二)组织和开展中医反射疗法、传承中医外治技术的理论与实践研究,特别对亚健康及一些常见病、慢性病等开展课题研究,制订技术规范和服务标准。
(三)制定本会中医反射疗法及医疗养生保健技术的培训标准,开展考核题库建设。推进行业企业实施技师技术培训,推动技师专业技术水平的提高。
(四)推进行业企业参与养生保健机构中医反射疗法及中医外治技术能力评价,推进企业技术升级与进步,为广大群众提供有效的保健养生技术服务。
(五)承担本会组织的中医反射疗法、足部按摩师、保健按摩师、小儿推拿技师等竞技水平大赛有关任务。
(六)开发和审核有关中医反射疗法、中医外治技术的论文、书刊、音像资料,加强行业交流和对外宣传。
(七)组织研制、鉴定与推广有关中医反射疗法、中医外治技术的各种器材及保健用品。
(八)协助本会开展国内外专业技术合作与交流,拓展交流渠道,促进技术交流。
(九)经本会同意,可接受相关机构邀请,组织专家参与、配合相关的标准化、检测等专业技术服务工作。
(十)根据行业企业、用户及有关机构、社团的申请或委托,推荐专家参与研发、推广普及、咨询等方面的专业技术服务。
(十一) 承担本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四条 专家委员会的活动经费,用于开展本《章程》规定范围内的业务活动。须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开支,严格遵守本会财务规定管理。专家委员会的活动经费来自以下方面:
(一)本会专项拨款。
(二)社会、企业、会员等相关机构及个人的资助。
(三)其他合法收入。
(一)本会专项拨款。
(二)社会、企业、会员等相关机构及个人的资助。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章程自2022年 月 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