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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确定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机构准入试点地区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3/29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确定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机构准入试点地区的通知

国中医药医政函〔201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促进中医养生保健事业的健康发展,积极探索开展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机构准入工作的方法、途径、机制和模式,我局开展了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机构准入试点地区遴选工作,根据各地报送的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机构准入试点地区及实施方案,经过审核,现确定北京市东城区等21个地区为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机构准入试点地区。
    各试点地区要参照《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机构基本标准(试用稿)》,按照本地区确定的工作方案,积极探索,不断总结,认真做好试点工作。
    试点地区所在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掌握试点地区的工作情况并切实加强指导,对试点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积极沟通,加强协调,帮助解决,给予支持。


二○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机构准入试点地区名单

    北京市东城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河北省保定市
    山西省运城市
    山西省临汾市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吉林省双辽市
    上海市长宁区
    上海市浦东新区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江西省新余市
    山东省德州市乐陵市
    河南省焦作市
    湖北省神农架林区
    湖北省南漳县
    湖南省常德市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
    海南省海口市
    四川省都江堰市
    贵州省桐梓县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