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反射疗法师等3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6/18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
(劳社厅发[2007]11号)
关于印发反射疗法师等3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卫生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共同制定了反射疗法师等3个国家职业标准,现印发施行。
附件:反射疗法师等3个国家职业标准目录(见表)
附件:
反射疗法师等3个国家职业标准目录
序号 职业编码 职业(工种)名称 备注
1 4-04-03-04 反射疗法师(※) 试行
2 4-06-01-01 口腔修复工(※) 试行
3 X2-05-05-09 健康管理师(☆) 试行
注:“☆”表示新职业;“※”表示该职业编码下的工种。
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卫生部
发布日期:2007年04月25日
实施日期:2007年0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