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养生保健技术推广普及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8/12/2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健康中国战略”、“健康龙江行动”和黑龙江省反射疗法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服务政府、服务行业、服务百姓健康”的宗旨。不忘初心,牢记“专注养生,助人健康”使命感,永远把“研究中医养生保健技术、推广中医反射疗法、为提高中华民族的身体素质、造福人类健康事业”为工作重点,加快中医养生保健技术推广普及工作站的建设,并强化服务与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医养生保健技术推广普及工作站是推广和普及中医反射疗法技术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训中西医理论知识与临床操作技能的实践教学单位,其技术水平与教学能力直接关系到中医养生保健技术推广普及的范围和质量,必须得到足够的重视和加强。
第二章 中医养生保健技术推广普及工作站的范围与基本功能
第三条 中医养生保健技术推广普及工作站可以是研究与推广中医养生保健技术的社团组织,也可以是从事中医养生保健实践工作的企业以及组织开展中医养生保健培训的教育机构等。
第四条 中医养生保健技术推广普及工作站的基本功能是:组织开展中医养生保健技术(中医推拿按摩、中医保健刮痧、中医针灸独穴疗法、中医足反射疗法、中医经络推拿养生、肌肉整复术疗法、中医正骨养生、中医泻血养生等)推广普及活动,扩大中医养生保健的影响和使用人群,发展中医养生保健爱好者;开展中医养生保健从业者的理论知识与操作技能培训,组织本站点相关培训考核工作;组织开展中医养生保健技术的研究与应用,积极分享交流所取得的相关成果。
第三章 中医养生保健技术推广普及工作站的建设
第五条 申请建立中医养生保健技术推广普及工作站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独立法人单位;
2.具有用于教学培训与实践练习的专门场地,面积不低于100平米;
3.配备专职人员1名,其须从事中医养生保健相关工作满5年,且拥有国家相关职业资格(资质)—国家卫生行业职业技能培训培训师、国家卫生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反射疗法师/保健按摩师/中医预防调理(反射疗法)证书/养生保健行业专业人才技能培训(高级)等证书之一,以承担培训考核的管理工作;
4.配备经本会培训认证的专兼职中医养生保健技术培训师资,承担培训工作;
5.配备经本会培训认证的考评员,承担考核工作。
第六条 中医养生保健技术推广普及工作站的建设经费由申请建站单位自筹。
第七条 经审核批准建立反射疗法推广普及工作站,可取得以下工作支持:
1.获得本会颁发的中医养生保健技术推广普及工作站牌匾,在本会官方网站的培训中心栏目详细介绍工作站单位;
2.接受本会组织的中医养生保健技术(初、中、高级等)培训考核工作任务,获得培训考核的标准、教材、师资支持和证书等;
3.优先优惠参加本会组织开展的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及年度学术工作会议。
第四章 中医养生保健技术推广普及工作站的管理
第八条 本会对中医养生保健技术推广普及工作站实行检查验收制度,每2年一次。各工作站单位按照本会的相关通知要求报送工作计划和总结,检查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1.是否符合建站的基本条件;
2.是否存在连续2年未接受本会组织的培训考核任务,或在培训考核工作中存在欺骗学员、教学质量低劣等问题;
3.是否存在连续2年未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技术活动及会议的情形;
4.是否开展或参与有损本会名誉和利益的活动、散布或实施有损本会名誉和利益等的言论或行为;
5.是否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形。
通过检查验收的中医养生保健技术推广普及工作站继续组织开展相关工作;未通过的,予以撤销设站,停止其开展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 中医养生保健技术推广普及工作站应建立相关制度和工作计划,努力营造开展中医养生保健技术推广与研究的氛围,提倡和鼓励技师不断实践、研究中医养生保健技术在疾病预防保健、健康管理等方面的运用,通过技术交流、公益服务等多种形式,激发广大群众对中医养生保健技术的爱好,同时积极发展本会会员,促进他们了解和学习中医养生保健技能,做好自身保健。
第十条 中医养生保健技术推广普及工作站应加强反射疗法培训工作,制定培训教学方案,严格执行培训计划。师资要按照培训考核标准和教材的要求,认真备课、撰写教案、严谨施教,确保教学质量。专职工作人员除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外,还应监督管理教学双方,组织学员对授课情况进行评价,并如实客观地将评价结果反馈给任课教师,从而不断改进提高教学水平和质量。
第十一条 中医养生保健技术推广普及工作站要严格按照本会年度计划要求组织开展考试考核工作,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试并重,考评员须遵守工作守则,严格履行职责。对理论学习和实操能力较弱的学员,应在培训期间耐心辅导,强化训练。确无能力通过考试考核的,决不能勉强过关,以确保培训学员的水平和质量。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反射疗法协会
2018年12月28日